司法观点:“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作者: 来源:HR法律视角 日期:2014/10/29 11:07:53

关键词:空挂资质   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页。

    附:本案案情
    陈琦是某监理公司员工,通过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考试。浙西工程设计院是一家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2003年,陈琦与浙西工程设计院协商一致,将其一级注册结构师的执业资格注册到该院,执业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等同时移交给该院统一管理。同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浙西工程设计院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向陈琦发放报酬,但陈琦并未在该院实际工作。现该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已届满。陈琦要求浙西工程设计院返还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浙西工程设计院以返还后会导致其无法满足单位资质要求为由拒绝返还。陈琦隧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陈琦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合同终止;浙西工程设计院返还其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
    浙西工程设计院辩称:2003年应陈琦的要求,将其一级注册结构师的执业资格注册到该院,给予其优厚报酬并逐步提高。现该院执业人数与单位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相比无富余人员,若同意对陈琦的执业注册变更手续,则单位工程设计资质不能满足国家要求。陈琦是该院外聘技术人员,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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