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特定区域从事特定类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队伍的扶持,促进文物保护维修地方传统特色工艺技术的传承和发展,我局现就特定范围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长期在特定区域从事特定类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熟练掌握传统特色工艺技术,业绩突出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经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推荐,可以向国家文物局申请取得特定范围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申请上述特定范围一级资质的单位,可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在前款规定中,“特定区域”是指文物地方特色鲜明、传统修缮工艺技术自成体系或某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理单元(一般为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一个或数个相邻县域范围)内的若干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特定类型”主要指乡土建筑、古民居村落等。
二、申请特定范围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主要技术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三)在特定区域从事特定类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五年以上,熟练掌握传统特色工艺技术;
(四)完成不少于六项工程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五)近五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
1.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
2.在当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八年以上,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
(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或在当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五年以上、熟练掌握传统工艺技术的工匠不少于十五名。
三、申请特定范围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特定范围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技术职称文件、主要业绩证明文件、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或在当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五年以上、熟练掌握传统工艺技术的工匠的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及验收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采用A4纸规格,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
四、申请特定范围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应当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于审核合格、业绩突出的单位,可以向我局推荐申请特定范围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并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并报送我局。
五、我局将于2014年下半年组织审定特定范围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请各相关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申请特定范围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的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我局。
专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文物保护处
凌明、戚军
电话:010-56792080,56792085;
传真:010-56792133
国家文物局
2014年04月28日
附件:
《特定范围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