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能源监管办全面规范撤销行政许可工作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12/30 9:49:21

今年6月以来,浙江能源监管办在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建设时,明确“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局资质中心《关于做好证明材料取消后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核发工作的通知》(资质函〔2020 〕34号)也明确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撤销行政许可。在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及取消21项证明材料前,我办的撤销行政许可基本均与行政处罚共同开展。但是,撤销行政许可属行政许可行为而非行政处罚手段,将二者混为一谈存在法律风险。因此,为了有效应对电力业务资质准予行政许可(含前审后批方式和告知承诺方式)后,经核查发现持证主体实际情况不满足承诺内容,且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需撤销行政许可的新情况,浙江能源监管办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印发了《浙江能源监管办撤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规范》(浙监能资质〔2020〕31号)(以下简称《规范》),对电力业务许可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


《规范》明确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决定撤销工作的具体流程:在发现存在需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后,由资质处提出撤销行政许可建议,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其后办行政许可委员会对撤销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经办主要领导签署后,向企业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进行公示。


《规范》同时制定了《撤销行政许可建议单》《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三个格式文本,让企业在被撤销行政许可时,能够知晓相关权利义务,从而有效减少行政风险:《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不服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等。


目前,浙江能源监管办已严格按照《规范》规定,对一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许可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依法依规撤销了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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