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近日发布建市罚字[2016]80号,对陆国高进行了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2月9日,安徽省肥东县店埠横大路一期道排工程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3人死亡。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9”肥东县店埠横大路一期道排工程较大中毒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合政秘[2015]63号)认定,陆国高作为项目经理长期不在项目履职,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住建部于2016年10月20日向陆国高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6]80号)。
2017年4月5日,陆国高委托他人签收了听证告知书,规定时间内你未向住建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建部决定吊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5年内不予注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陆国高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法小知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因不履职致较大事故被住建部吊销一建资格
作者: 来源:中国建设报 日期:2017/7/7 11: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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