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无资质仍转包工程 出事故共同“买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3/9/25 10:58:51


    明知对方无相应施工资质,仍向其转包工程,出事故后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赔偿原告何某经济损失15098元;被告石某赔偿原告何某经济损失41593元。

  2010年,被告某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承建二广高速双牌连接线第C标段工程,成立了第C标段工程项目经理部。2011年3月21日,项目经理部与被告石某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被告石某负责第C标段长滩大桥工程的劳务,包干不包料,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2012年4月17日,被告石某又雇请原告何某在第C标段长滩大桥工程做工。同年8月12日下午,原告何某在第C标段长滩大桥工程做工时,未佩戴安全防护设施,被葫芦链条打伤右眼。原告何某受伤后,被项目经理部送往永州某技术医院和中南大学某二医院住院治疗20天,原告何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原告何某要求发包方某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及项目部、承包方石某共同赔偿。发包方某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及项目部辩称,公司与原告何某既无劳动关系,也无劳务关系,其将第C标段长滩大桥工程的劳务发包给被告石某,被告石某如何组织施工。聘请什么人施工,都与其无关;原告何某受雇于被告石某,应由被告石某承担责任。被告石某称,原告何某的受伤是其未按安全要求施工,其责任自负。面对这二者之间的相互推诿,原告何某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发现,被告某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及项目部将第C标段长滩大桥工程的劳务发包给被告石某时,未审查其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资质。法庭审理认为,被告某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及项目部将该劳务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石某,同时作为该工程的承包方,对工程的施工未尽管理监督义务,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石某作为该工程的劳务组织者,对工程的施工未尽必要的管理监督义务,没有对原告何某的技术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查,有选任过失,应对原告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何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承担20%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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