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照《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该《办法》进行审批。
《办法》突出了省级预算单位的主体地位,要求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预算单位应建立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采购机构应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
为简化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办法》提出,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多个预算单位因相同采购需求和原因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拟申请采用同一种采购方式的,可统一组织一次内部会商后,向省财政厅报送一揽子方式变更申请。除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不再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办法》明确,省级预算单位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及单位内部会商意见。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需提供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非省级预算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省级预算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省级预算单位应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此外,《办法》还规范了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公示流程。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明确了省级预算单位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公示流程、公示媒体、公示期限、公示内容、公示异议处理等内容。因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材料应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针对审批管理时限问题,《办法》要求,安徽省财政厅收到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及时审查、限时办结。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办法》规定的,省财政厅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省财政厅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主管预算单位修改补充;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省财政厅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省级主管预算单位。
安徽规范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管理
作者: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日期:2015/5/25 10: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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