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建筑企业资质将按新标准考核

作者: 来源:西藏商报 日期:2015/2/2 9:08:20

西藏建筑企业资质将按新标准考核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今年开始施行,即日起至明年年底为新旧标准过渡期
    2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获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要求,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同时废止。为了切实做好新旧资质标准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西藏结合实际做出了哪些调整和修改措施呢?
提高资质评审条件
增加技能人员数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同时废止。”昨日,自治区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说,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极大地提高了建造师的数量和重要性,硬性管理指标更加严格,目的是更有效的规范建筑工程企业施工方面的技能与专业水平,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与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呢?新资质标准中的专业承包资质由原先的60项减少为36项,另外,新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特级资质暂未公布),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由三级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
    该负责人分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提高了资质评审条件,增加了技能人员的数量,对必须具备的持证上岗人员的硬性指标数量增加了近20%,对建造师、造价员、五大员等这类核心持证人员的数量明显提高,今后,建造师的含金量更高。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施行后,企业不仅提高申办资质的门槛,使得企业对建造师的需求不减反增,不仅如此,对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人数的要求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即日起至明年年底
为新旧资质过渡期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施行后,为不影响我区建筑业企业建筑活动,自治区住建厅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设为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过渡期。”该负责人表示,过渡期间,自治区住建厅将本着新旧资质并用的原则,对申请新办、升级、增项以及截止目前还未通过延续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暂时按照旧版资质标准进行考核;过渡期内,如果建筑业企业达到新版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的,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该负责人提醒,在过渡期内,西藏建筑业企业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特级或者一级资质的,全部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进行初审。对截止目前还没有申请延续的建筑业企业,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告知辖区内有关企业及时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资质已过期的企业将冻结企业网络信息,对逾期没有办理延续手续的,将依法进行注销。
    在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间,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需求,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建筑和市政工程资质主要是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以下简称为“八类人员”)进行培训充实,重点要对西藏未培训过的机械员、劳务员、标准员要加大培训力度。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要求,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至少要培训合格5套以上八类人员,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至少要培训合格4套以上八类人员,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自治区住建厅许可的资质)至少要培训合格4套以上八类人员,专业承包三级企业至少要培训合格3套以上八类人员。对各行业要求的各类人员,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培养。
2017年1月1日起
考核按新标准进行
   “在我区,按照旧版资质标准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2017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请相关企业一定要在过渡期内做好重新核定和换证工作。未在过渡期限内提出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新版资质标准的企业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要全部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其资质等级按照首次申请从最低资质等级开始考核。”该负责人强调。
    该负责人提示,从2017年1月1日起,自治区住建厅将对全区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进行考核。接下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建筑业协会、有关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建筑企业人员的培训服务,根据企业培训需求,及时制定培训计划,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及时开办各类人员培训班。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部门要求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相应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执业注册中心要积极引导业内人员报考注册建造师,特别要加强对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的报考引导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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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5个方面要重点关注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较旧版标准有何变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基本维持了原有的资质分类总体框架,仍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具体而言,与旧标准相比,有如下变化值得重点关注:
    变化一:减少了对高级职称人员的要求,取消了对企业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的要求,强调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将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数量要求从100人减少为60人,但强调上述人员所取得的职称必须是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
    变化二:新增加了对持证上岗人员的要求,强调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此次新标准对于专业承包资质的修订变化很大,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首先,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19个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取消;其次,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最后,对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进行了调整。
    变化三:考虑到劳务分包资质划分及劳务分包市场所存在的问题,新标准明确规定:“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变化四:与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相对应,新标准取消了劳务资质承包业务范围的限制,明确规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变化五:强调施工劳务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既是为了规范和减少目前建筑市场上出现的“空壳”劳务企业(即只有劳务资质而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代开发票和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对劳务作业工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与旧标准中“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要求相比明显提高,提高了对持证上岗人员和考核或培训合格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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