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咨询工程师不得接受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

作者: 来源: 日期:2013/8/16 17:40:08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办法强调,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32条强调,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在执业中弄虚作假;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不得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合法取得我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证书》后,在中咨协会登记合格并取得我国《咨询工程(投资)登记证书》的人员。


  《办法》同时规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负责组织各初审机构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等,并对执业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而咨询工程师(投资)一旦违反《办法》第32条规定,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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